作为搬运工的王某在从事啤酒搬运时,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将其左眼炸伤并失明。16日,记者从济宁市市中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雇主张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张某是多个品牌的啤酒经销商,他在济宁郊区租赁了一个仓库,经常雇佣王某等从事杂工劳务的人搬运啤酒。2012年6月,王某在张某租赁的仓库为其卸啤酒时,所搬运的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王某躲闪不及,酒瓶碎片炸伤了王某的眼睛。受伤的王某被送至济宁某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后经医院全力治疗,王某的左眼终因晶状体脱出,完全失明。王某的精神遭受极大痛苦,在住院治疗期间共支付医疗费1万余元。被评定为六级伤残。
张某辩称,王某是在卸啤酒时啤酒瓶发生爆炸受伤的,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王某住院期间他已垫付了6000元,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起诉张某至法院。
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张某雇佣原告王某为搬卸啤酒,其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张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不能证明王某在提供劳务时自身存在过错,也不能证明爆炸啤酒的生产商存在过错,因此对王某在劳务中受到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共赔偿王某医疗费、赔偿金等共计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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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阿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