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肇事:2012年11月2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方某交通醉酒肇事一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由屏山县新市镇往太平乡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太平乡国道213线1314KM+150M路段时,与被害人廖某发生碰撞,造成廖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方某未停车,继续驾车逃离了现场。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86mg/100ml。屏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方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屏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廖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方某赔偿了被害人廖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70000元,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审理认为,被告人方征炳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方某能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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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阿森